近日,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样一起校园纠纷案例。
某中学严禁学生携带手机、平板电脑等电子设备,并鼓励学生举报。宋某趁同班同学周某不在,从其书包里搜出平板电脑交给老师,得到了老师的一瓶牛奶奖励。周某得知被宋某举报后,打伤其头、手等部位,构成轻伤二级。被打同学诉至法院,最终法院依法认定打人者周某承担50%的民事赔偿责任,学校承担30%的责任,宋某自行承担20%的责任。
法院也明确了责任划定的原因:被打学生以遵守学校规定为由擅自搜查他人书包、取走他人物品的行为,实质上构成对他人财产权、隐私权、人格尊严的侵害;而学校方面,一个缺乏边界、鼓励检举的环境,将导致同学之间相互防备、猜忌,甚至引发肢体冲突,对青少年人格发展造成不利影响。
法院依法认定三方都有责任,也就从司法层面明确,违反法律、行为过界的并非只有打人者。当然,打人者周某在得知被举报后,采取暴力手段将同学打致轻伤二级,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这毫无疑义。被打同学宋某的举报行为,虽然在所谓的学校制度的允许下,但他却是在对方不在场的情况下翻包,并私自取走他人物品。这种侵犯别人权益的行为,即便打着“正义”的旗号,也明显越了界。
明知宋某这一行为,老师奖励其一瓶牛奶,也“未指出宋某擅自拿走他人物品的行为不当,亦未及时与周某进行有效沟通”,无异于默许以侵权手段执行校规,无论是法律普及,还是教育纠偏,都是一次失责。
其实,禁止学生携带手机、平板等电子产品进入学校,有一定的合理性。无论是教育部还是地方教育部门,都出台过相关规定。但校方在执行层面,将相互监督举报作为一种激励手段,用在处理学生携带电子设备入校的问题上,是管理责任的转嫁,也是一种对举报制度无限度使用的“过界”。
如若举报的问题涉及严重的品行不端、校园霸凌等行为,本意是维权或打通救济渠道,大抵会是另一种观感和结果。可如果举报都用在了日常违规这种小问题上,短期内互相监督也许管用,但长远看可能反而会损害学生间的信任。学生们可能会顺应或利用规则,过分盯着别人,甚至做出不恰当的行为。就像宋某私自从他人书包中搜出平板上交,反而侵害了他人权益,也偏离了教育初衷。
换句话说,在学生可能还不完全明白何为“举报”、该如何合理“举报”的情况下,学校默许甚至鼓励他们互相举报,就很容易制造对立情绪、激化矛盾,造成规则异化。如果长此以往,学生形成用举报解决问题的思维和习惯模式,显然弊大于利。
校园既是教书的场所,也是育人的空间。在学生既需增长见识,更要塑造人格的时期,学校该如何营造健康、有利的教育环境,考验着管理智慧。这就意味着,学校做任何管理上的决定,特别是关系到学生行为方式养成的,都应该格外谨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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